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