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目录 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