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第九十九条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九十九条 承租人可以将其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第九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