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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化妆品发生安全问题,或者境内外发生化妆品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化妆品安全的,海关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处置措施:

增加检验的项目、上调检验的频次;

发布风险预警或者向相关部门通报;

暂停进口;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措施。

进出口化妆品对人体健康构成或者可能构成严重风险时,海关总署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进出口化妆品风险水平发生变化的,海关可以调整风险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