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 第五章 关税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 第六十条 第五章 关税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一)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 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 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海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2022) 第五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