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四)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四)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