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关税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 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