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前款第(五)、(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第(五)、(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