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二)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 (四)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五) 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 (六) 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