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6年)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五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或者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 受刑事处罚;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四) 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五) 依法应当注销或者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或者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注销或者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是必须符合本法关于注册条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