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