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6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一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四) 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 (五) 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处罚; (六)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前款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五条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注销或者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 受刑事处罚; (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 (四) 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五) 依法应当注销或者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或者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注销或者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是必须符合本法关于注册条件的规定。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