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26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串通、唆使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