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 第十章 奖励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十章 奖励 第三十条 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 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 (二)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 (三) 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四) 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 (五) 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 提出司法建议被采纳或者开展法制宣传、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效果显著的; (七) 保护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八) 有其他功绩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