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 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六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