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调度预案的; (二) 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 (三) 拒不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裁决的; (四)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水的现状的。 第七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