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一) 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二) 违法开垦荒坡地的; (三) 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 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