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国籍登记: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1997年) (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国籍登记: (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