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1997年)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199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国籍登记 第十一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二) 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变更; (三)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