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七章 代理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三节 第七章 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