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目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