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七章 代理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目录 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