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