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三)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