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20)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