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