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四)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