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三)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