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