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 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 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 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 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 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 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 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 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