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