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 第十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 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四十二条 检察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三条 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 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 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四十四条 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