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 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 第四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