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四章 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是: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二) 第四章 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是: (二) 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全面安全责任,直至核材料安全责任合法转移为止;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