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 (一) 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二) 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 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四)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 (五) 科研、设计、生产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不免除由此产生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二) 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第三十八条 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对单位的罚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对责任人的罚款,不得从公款中核销。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