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
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