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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