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 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 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 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 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 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