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