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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早期收获安排委员会

在本安排生效时,双方成立早期收获安排委员会。

早期收获安排委员会应由双方政府指定的代表组成,并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就货物贸易、海关合作、实施情况监督、争议解决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本安排运行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早期收获安排委员会应根据双方商定,对本安排实施情况和模块协定谈判进展情况进行审议。首次审议不应迟于本安排生效起第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