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共同发展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2025年) 第一条
第一条 关税减让
除非本安排另有规定,中方应自早期收获安排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安排附件一关税承诺表规定,对原产于刚方的产品实施降税。
除非本安排另有规定,刚方应自早期收获安排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安排附件二关税承诺表规定,对原产于中方的产品实施降税。
除非本安排另有规定,中方应自早期收获安排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安排附件一关税承诺表规定,对原产于刚方的产品实施降税。
除非本安排另有规定,刚方应自早期收获安排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安排附件二关税承诺表规定,对原产于中方的产品实施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