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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收到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信息后,必须立即做出判断,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搜寻援救措施,并及时向民航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以及有关单位报告或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