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搜寻援救的实施 第十六条 发现或者收听到民用航空器遇到紧急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发现失事的民用航空器,其位置在陆地的,并应当同时通知当地政府;其… 第十七条 地区管理局搜寻援救协调中心收到民用航空器紧急情况的信息后,必须立即做出判断,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搜寻援救措施,并及时向民航局…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指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 情况不明阶段是指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出现下列令人疑虑的情况: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