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一条 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使用航空器、船舶执行搜寻援救任务的单位,航空器、船舶的类型,以及日常准备工作的规定; (二) 航空器使用的机场和船舶使用的港口,担任搜寻援救的区域和有关保障工作方面的规定; (三) 执行海上搜寻援救任务的船舶、航空器协同配合方面的规定; (四) 民用航空搜寻援救力量不足的,商请当地驻军派出航空器、舰艇支援的规定。 第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