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199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搜寻援救的准备 第十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寻援救组织,应当拟定在海上使用船舶、航空器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的方案,经国家海上搜寻援救组织批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民航局备案,同时抄送有关地区管理局。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