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五)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