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