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国家防汛抗旱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抗旱预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抗旱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修改抗旱预案,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