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