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 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 被引用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目录 (一)